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陳薇琳即強森企業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280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薇琳即強森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厚里事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聲請狀債務人為「厚里事業開發有限公司」,請聲請人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二、請陳明本件是否僅列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若仍列謝宏鈺為相對人,請提出得對謝宏鈺請求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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