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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2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7 日

債權人
強森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薇琳
債務人
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宏鈺

本院110年12月17日110年度司促字第5280號支付命令,本院補充

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聲請關於債務人謝宏鈺之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於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謝宏鈺核發支付命令,惟本院於110年12月1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僅就債務人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為裁定,漏未就債務人謝宏鈺之部分為裁定,爰增列其為當事人,並為補充裁定。

三、次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謝宏鈺給付新台幣(下同)352,350元,惟依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強森企業社人力派遣合約書等,勞動派遣契約應存在於債務人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與債權人間,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謝宏鈺給付上開款項,為無理由。嗣本院於110年5月14日、110年10月2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得對債務人謝宏鈺請求給付之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已分別於110年5月27日、110年10月28日收受該裁定,惟迄今仍未補正,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謝宏鈺核發支付命令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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