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280號
- 債權人
- 強森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薇琳
- 債務人
- 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宏鈺
本院110年12月17日110年度司促字第5280號支付命令,本院補充
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聲請關於債務人謝宏鈺之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於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謝宏鈺核發支付命令,惟本院於110年12月1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僅就債務人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為裁定,漏未就債務人謝宏鈺之部分為裁定,爰增列其為當事人,並為補充裁定。
三、次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謝宏鈺給付新台幣(下同)352,350元,惟依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強森企業社人力派遣合約書等,勞動派遣契約應存在於債務人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與債權人間,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謝宏鈺給付上開款項,為無理由。嗣本院於110年5月14日、110年10月2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得對債務人謝宏鈺請求給付之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已分別於110年5月27日、110年10月28日收受該裁定,惟迄今仍未補正,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謝宏鈺核發支付命令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