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強森企業社、陳薇琳、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280號 債 權 人 強森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薇琳 債 務 人 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宏鈺 本院110年12月17日110年度司促字第5280號支付命令,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關於債務人謝宏鈺之部分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於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謝宏鈺核發支付命令,惟本院於110年12月1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僅就債 務人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為裁定,漏未就債務人謝宏鈺之部分為裁定,爰增列其為當事人,並為補充裁定。 三、次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謝宏鈺給付新台幣(下同)352,350 元,惟依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強森企業社人力派遣合約書等,勞動派遣契約應存在於債務人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與債權人間,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謝宏鈺給付上開款項,為無理由。嗣本院於110年5月14日、110年10月22日裁定命 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得對債務人謝宏鈺請求給付之債權釋明 文件,債權人已分別於110年5月27日、110年10月28日收受 該裁定,惟迄今仍未補正,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謝宏鈺核發支付命令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