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5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570號

債權人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德永讓二
債務人
順鴻昇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方姿宥

一、債務人順鴻昇工程有限公司、方姿宥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