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708號債 權 人 潘國雀 上列聲請人與飛台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再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郭再添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再添有借貸關係存在之釋明文件。三、請提出第三人潘梅杏與債務人間有借貸關係,該債權其中新台幣20萬元已讓與予債權人,且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文件。( 不得由法院以送達書狀予債務人之方式為通知) 四、若無法釋明上開二、三、事項,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依票據關係向債務人飛台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新台幣50萬元或向債務人郭再添請求給付新台幣50萬元( 擇一) ,若係向債務人郭再添請求,請提出支票( 支票號碼:NN0000000號) 之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