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潘國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08號債 權 人 潘國 雀 債 務 人 飛台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政宏 債 務 人 郭再添 一、債務人飛台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其執有債務人飛台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2 紙、債務人郭再添簽發之支票1 紙,聲請對債務人飛台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票據關係核發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支付命令、對債務人郭再添以借貸關係聲請核發50萬元之支付命令,上開二人任一人為給付時,餘債務人就其清償範圍免給付責任。經查債權人於原因事實陳述原債權人為第三人潘梅杏,其將對債務人郭再添之債權其中20萬元讓與債權人,惟並未有原債權存在之債權釋明文件及債權讓與證明文件,本院無從認定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再添間有借貸關係存在。又債權人所提出支票號碼NN0000000 號、發票人為債務人郭再添、票面金額壹佰萬元之支票,並無退票理由單。嗣本院於民國( 下同) 110 年6 月1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再添有借貸關係存在、第三人潘梅杏與債務人郭再添有借貸關係存在,且將其中20萬元讓與債權人,並對債務人郭再添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文件或提出退票理由單、更正聲明依票據關係向債務人郭再添請求給付50萬元,然其補正文件為第三人間之通訊軟體對話( 債權人稱對話人為第三人周偉婷與第三人潘梅杏) 及對話相對人為「不懂的人」之通訊軟體對話,無法得知該對話相對人之姓名,對話中相對人亦未承認有借貸事實,故無從認定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再添有借貸關係存在。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郭再添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