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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泰程

  • 當事人
    泰豪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810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泰豪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泰程 上列聲請人與黃鳳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請提出相對人黃鳳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得請求超過新台幣385,641 元部分。( 經查支票發票人為陳旺,並非債務人黃鳳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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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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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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