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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8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81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泰豪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泰程

上列聲請人與黃鳳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請提出相對人黃鳳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得請求超過新台幣385,641 元部分。(經查支票發票人為陳旺,並非債務人黃鳳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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