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810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泰豪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泰程 上列聲請人與黃鳳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請提出相對人黃鳳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得請求超過新台幣385,641 元部分。( 經查支票發票人為陳旺,並非債務人黃鳳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