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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4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44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進金生能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是否更改本案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 591,751 元及其中第五年度保固金款項為331,067 元。

三、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利息之依據。

四、請提出相對人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侯建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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