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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7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71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大進冷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信仁

上列聲請人與黃鳳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鳳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陸佰壹拾參元之債權依據以及計算方式。( 經查,卷附之支票發票人為陳旺,並非相對人,難認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貨款或票款)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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