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98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98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鎮祺電器行即李明杰
上列聲請人與陳建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得主張自民國110年4月30日起息之依據。
二、請提出本案存證信函送達相對人之釋明文件(例如:收件回執、郵務查詢結果)。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984號
上列聲請人與陳建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得主張自民國110年4月30日起息之依據。
二、請提出本案存證信函送達相對人之釋明文件(例如:收件回執、郵務查詢結果)。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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