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9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984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鎮祺電器行即李明杰 上列聲請人與陳建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得主張自民國110年4月30日起息之依據。 二、請提出本案存證信函送達相對人之釋明文件(例如:收件回執、郵務查詢結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