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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9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98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鎮祺電器行即李明杰

上列聲請人與陳建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得主張自民國110年4月30日起息之依據。

二、請提出本案存證信函送達相對人之釋明文件(例如:收件回執、郵務查詢結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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