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9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984號債 權 人 鎮祺電器行即李明杰 債 務 人 陳建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