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02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02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蔡長龍、蔡郭照、千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主張自民國110 年4 月30日起息之依據。
二、請提出本件得對千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主張連帶責任之依據。
三、請提出本件帳務資料或對帳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