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655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葉健中 債 務 人 黃俊源即聚源水電工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 計算之違約金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11 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22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