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609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豪 上列聲請人與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本案標的金額新台幣477,750 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例如:發票、契約)。 二、請釋明送貨單上簽收之人為債務人之受僱人。 三、請提出具有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用印之聲請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