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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6號

聲請人
洪英英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

㈡發票人欄。(應記載億展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洪英英)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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