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4號
- 聲請人
- 禾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銘薦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遺失之股票,有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股票之票據種類、票號、股數、張數等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4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遺失之股票,有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股票之票據種類、票號、股數、張數等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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