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曾銘薦
- 原告禾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4號聲 請 人 禾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銘薦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遺失之股票,有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股票之票據種類、票號、股數、張數等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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