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74號聲 請 人 桂賢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啟仁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遺失之股票,有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股票之票據種類、票號、股數、張數等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