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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74號

聲請人
桂賢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啟仁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遺失之股票,有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股票之票據種類、票號、股數、張數等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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