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74號

聲請人
桂賢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啟仁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定有明文。本件經核聲請人以其股東吳鴟、吳坤道及林金貴所有之股票遺失為由聲請公示催告,惟股票既為吳鴟、吳坤道及林金貴所有,即應由上開股東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故請具狀更正本件聲請人為股東吳鴟、吳坤道及林金貴,並應提出由各股東吳鴟、吳坤道及林金貴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股票之票據種類、票號、股數、張數等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