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74號
- 聲請人
- 桂賢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啟仁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仍不為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本件遺失之股票7 紙,其票據權利人吳鴟、吳坤道及林金貴有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並更正本件聲請人為上開票據權利人(即股東)。聲請人於110 年12月1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因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股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74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01│桂賢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C-000001 │ │1 │100 │吳鴟 │├──┼───────────┼───────┼──┼──┼───┼───┤│0002│桂賢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C-000002 │ │1 │100 │吳鴟 │├──┼───────────┼───────┼──┼──┼───┼───┤│0003│桂賢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C-000003 │ │1 │100 │吳鴟 │├──┼───────────┼───────┼──┼──┼───┼───┤│0004│桂賢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C-000020 │ │1 │100 │吳鴟 │├──┼───────────┼───────┼──┼──┼───┼───┤│0005│桂賢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C-000021 │ │1 │100 │吳鴟 │├──┼───────────┼───────┼──┼──┼───┼───┤│0006│桂賢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C-000107 │ │1 │100 │吳坤道│├──┼───────────┼───────┼──┼──┼───┼───┤│0007│桂賢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C-000312 │ │1 │100 │林金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