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8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80號
- 聲請人
- 莊德貴
- 代理人
- 張妍綸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卷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股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80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備 考││ │ │ │ │ │ │├──┼────────────┼────────┼──┼───┼───┤│0001│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44031-4│1 │1000 │ │├──┼────────────┼────────┼──┼───┼───┤│0002│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44371-9│1 │1000 │ │├──┼────────────┼────────┼──┼───┼───┤│0003│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44372-0│1 │1000 │ │├──┼────────────┼────────┼──┼───┼───┤│0004│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44373-2│1 │1000 │ │├──┼────────────┼────────┼──┼───┼───┤│0005│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44374-4│1 │1000 │ │├──┼────────────┼────────┼──┼───┼───┤│0006│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44375-6│1 │1000 │ │├──┼────────────┼────────┼──┼───┼───┤│0007│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44376-8│1 │1000 │ │├──┼────────────┼────────┼──┼───┼───┤│0008│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44377-0│1 │1000 │ │├──┼────────────┼────────┼──┼───┼───┤│0009│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45678-1│1 │1000 │ │├──┼────────────┼────────┼──┼───┼───┤│0010│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45679-3│1 │1000 │ │├──┼────────────┼────────┼──┼───┼───┤│0011│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45731-2│1 │1000 │ │├──┼────────────┼────────┼──┼───┼───┤│0012│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45732-4│1 │1000 │ │├──┼────────────┼────────┼──┼───┼───┤│0013│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45733-6│1 │1000 │ │├──┼────────────┼────────┼──┼───┼───┤│0014│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45734-8│1 │1000 │ │├──┼────────────┼────────┼──┼───┼───┤│0015│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45735-0│1 │1000 │ │├──┼────────────┼────────┼──┼───┼───┤│0016│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45817-2│1 │1000 │ │├──┼────────────┼────────┼──┼───┼───┤│0017│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1-NE-0000070-0│1 │10000 │ │├──┼────────────┼────────┼──┼───┼───┤│0018│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1-NE-0000071-1│1 │10000 │ │├──┼────────────┼────────┼──┼───┼───┤│0019│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1-NE-0000072-3│1 │10000 │ │├──┼────────────┼────────┼──┼───┼───┤│0020│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1-NE-0001615-6│1 │10000 │ │├──┼────────────┼────────┼──┼───┼───┤│0021│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1-NX-0001842-7│1 │262 │ │├──┼────────────┼────────┼──┼───┼───┤│0022│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1-NX-0002245-1│1 │236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