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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4 日

聲請人
黃俊嵐
即債務人
代理人
謝建智律師
相對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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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鄭璟浩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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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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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03號裁定自民國110年2月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保單解約金,其清算財團之財產僅有開立於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款1,805元及於108年間出廠,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之重型機車各一輛,經債務人陳述明確,並有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第一商業銀行存摺交易明細資料、機車行車執照等件附卷可稽。又前揭車牌號碼之機車為債務人日常進行選民服務及前往東港鎮代會開會代步之用,堪認屬債務人生活上所必須之交通工具,擬依消債條例第99條之規定保留予債務人使用,不予以處分。又上開存款1,805元,嗣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繳之。其後亦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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