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許勝發
- 原告黃俊嵐
- 被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黃俊嵐 即 債務 人 代 理 人 謝建智律師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鄭璟浩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消 債清字第103號裁定自民國110年2月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保單解約金,其清算財團之財產僅有開立於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款1,805元及於108年間出廠,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之重型機車各一輛,經債務人陳述明確,並有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第一商業銀行存摺交易明細資料、機車行車執照等件附卷可稽。又前揭車牌號碼之機車為債務人日常進行選民服務及前往東港鎮代會開會代步之用,堪認屬債務人生活上所必須之交通工具,擬依消債條例第99條之規定保留予債務人使用,不予以處分。又上開存款1,805元, 嗣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繳之。其後亦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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