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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補字第195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補字第195號

聲請人
廣鍵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承昶有限公司

非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鄒雲霞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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