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補字第19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補字第195號
- 聲請人
- 廣鍵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承昶有限公司
非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鄒雲霞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