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補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補字第195號聲 請 人 廣鍵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承昶有限公司 非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鄒雲霞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