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吳智陽 相 對 人 唐崇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唐崇恩與債務人達映實業有限公司、第三人裕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克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謝益宏,於民國109 年4 月17日共同簽立本票1 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4,365,000元,到期日為110 年7 月20日,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並於109 年4 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達映實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 年4 月1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上開本票屆期經聲請人向相對人及債務人提示未獲清償,尚欠6,723,000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唐崇恩、債務人達映實業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恆春鎮 │五里亭│ │296 │ │0 │25 │00.03 │全部 │ │ ├──┼───┼────┼───┼──┼───┼─┼──┼──┼────┼───┼─────┤ │002 │屏東縣│恆春鎮 │五里亭│ │296-3 │ │0 │25 │00.11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 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2 │仁愛路20號 │五里亭段296地號 │鋼筋混凝土│一層101.08,總面積101.│ │全部│ │ │ │ │ │ │造加強磚造│08 │ │ │ │ │ │ │ │ │、一層樓房│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