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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劉珈妤
相對人
趙堅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㈠、㈡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方士瑋於民國102 年9 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㈠、㈡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 年9 月1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①500 萬元、②340 萬元,借款期間

①、②均為自102 年9 月30日起至132 年9 月25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另第三人宥瑋實業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方士瑋及第三人陳寶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③375 萬元、④125 萬元,借款期間③、④均為自107 年10月26日起至112 年10月26日止,均為每月26日按月付息,到期清償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一併清償,且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嗣第三人宥瑋實業有限公司再邀同債務人方士瑋及第三人陳寶鳳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委任開發國內即遠期信用狀契約書,額度為2,000 萬元,契約存續期間為自108 年9 月26日起至109 年9 月26日止且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其後,第三人宥瑋實業有限公司自109 年3 月23日起以匯票付款申請書,委託聲請人分別支付合計金額21,703,321元之款項予第三人新尚道企業有限公司、翔荃興業有限公司、啓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禹承興業有限公司(詳如附表㈢所示)。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9 年8 月21日因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趙堅勝,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債務人前揭欠款①自109 年9 月25日起、②自109 年10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6,810,766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欠款③、④及開發國內信用狀25筆,並全額續貸新臺幣50筆部分,尚欠20,032,26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獲准,有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5095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暨約定書、委任開發國內即遠期信用狀契約書、國內開發不可撤銷即期信用狀申請書、匯票付款申請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5095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趙堅勝、債務人方士瑋,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㈠: 110年度司拍字第111號│├──┬──────────────────┬─┬──────────┬───┬─────┤│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備 考││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001 │屏東縣│長治鄉 │新潭│ │673-13│ │0 │1 │51.13 │全部 │信託委託人││ │ │ │ │ │ │ │ │ │ │ │:方士瑋 │└──┴───┴────┴──┴──┴───┴─┴──┴──┴────┴───┴─────┘

┌─────────────────────────────────────┐│附表㈢: │├──┬───────┬───────────┬───────┬──────┤│編號│開 狀 日 期│信 用 狀 受 益 人│ 金 額 │ 備 考 ││ │ │ │ (新臺幣) │ │├──┼───────┼───────────┼───────┼──────┤│001 │109年3月20日 │新尚道企業有限公司 │699,353元 │ │├──┼───────┼───────────┼───────┼──────┤│002 │109年3月20日 │新尚道企業有限公司 │899,640元 │ │├──┼───────┼───────────┼───────┼──────┤│003 │109年3月31日 │翔荃興業有限公司 │536,592元 │ │├──┼───────┼───────────┼───────┼──────┤│004 │109年3月31日 │翔荃興業有限公司 │387,324元 │ │├──┼───────┼───────────┼───────┼──────┤│005 │109年3月31日 │翔荃興業有限公司 │828,713元 │ │├──┼───────┼───────────┼───────┼──────┤│006 │109年4月8日 │翔荃興業有限公司 │326,088元 │ │├──┼───────┼───────────┼───────┼──────┤│007 │109年4月28日 │翔荃興業有限公司 │648,000元 │ │├──┼───────┼───────────┼───────┼──────┤│008 │109年4月30日 │翔荃興業有限公司 │461,475元 │ │├──┼───────┼───────────┼───────┼──────┤│009 │109年4月30日 │翔荃興業有限公司 │632,447元 │ │├──┼───────┼───────────┼───────┼──────┤│010 │109年5月5日 │翔荃興業有限公司 │200,000元 │ │├──┼───────┼───────────┼───────┼──────┤│011 │109年5月5日 │翔荃興業有限公司 │778,932元 │ │├──┼───────┼───────────┼───────┼──────┤│012 │109年5月12日 │翔荃興業有限公司 │349,251元 │ │├──┼───────┼───────────┼───────┼──────┤│013 │109年5月12日 │翔荃興業有限公司 │471,555元 │ │├──┼───────┼───────────┼───────┼──────┤│014 │109年5月12日 │翔荃興業有限公司 │394,380元 │ │├──┼───────┼───────────┼───────┼──────┤│015 │109年5月12日 │翔荃興業有限公司 │360,612元 │ │├──┼───────┼───────────┼───────┼──────┤│016 │109年6月1日 │啓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380,397元 │ │├──┼───────┼───────────┼───────┼──────┤│017 │109年6月11日 │啓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369,259元 │ │├──┼───────┼───────────┼───────┼──────┤│018 │109年6月20日 │啓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381,871元 │ │├──┼───────┼───────────┼───────┼──────┤│019 │109年6月20日 │啓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367,785元 │ │├──┼───────┼───────────┼───────┼──────┤│020 │109年7月20日 │禹承興業有限公司 │310,000元 │ │├──┼───────┼───────────┼───────┼──────┤│021 │109年7月20日 │禹承興業有限公司 │430,238元 │ │├──┼───────┼───────────┼───────┼──────┤│022 │109年7月27日 │禹承興業有限公司 │396,008元 │ │├──┼───────┼───────────┼───────┼──────┤│023 │109年7月31日 │翔荃興業有限公司 │114,000元 │ │├──┼───────┼───────────┼───────┼──────┤│024 │109年8月7日 │翔荃興業有限公司 │1,520,401元 │ │├──┼───────┼───────────┼───────┼──────┤│025 │109年8月7日 │禹承興業有限公司 │459,000元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㈡(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
│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 基  地  坐  落 │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457   │新民街136之1號│新潭段673-13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86.16 、二層80.62 、│陽台25.21 │全部│信託委託人:│
│    │      │              │                │、三層樓房  │三層57.24 ,總面積224.02│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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