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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9號

聲請人
詹瑞芳
相對人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健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即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法院自亦應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 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①109 年1 月3 日(附表項次001 )、②109 年1 月7 日(附表項次002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500 萬元、②300萬元之最高限額動產抵押權,有效期間分別為①自109 年1月3 日起至110 年1 月2 日止、②自109 年1 月7 日起至110 年1 月6 日止,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①500 萬元及②300 萬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9 年1 月3 日起至110 年1 月2 日止、②自109 年1 月7 日起至110 年1月6 日止,約定月利率5%,依實際融資天數計息,於借款到期時連同本金一併支付。詎上開借款屆期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設備抵押借款合約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155號│├──┬───────┬───────┬────────┬─────┬──┬──┬─────────┤│編號│物 品 名 稱│規 格 及 型 式│製造廠商(廠牌)│出廠年月日│單位│數量│物 品 所 在 地││ │ │ │ │ │ │ │ │├──┼───────┼───────┼────────┼─────┼──┼──┼─────────┤│001 │全自動生產機台│製造番號: │恒輝光電 │2018 │台 │129 │屏東縣屏東市園東街││ │(NO.1-129) │201803 │ │ │ │ │6 號 │├──┼───────┼───────┼────────┼─────┼──┼──┼─────────┤│002 │先導串焊機 │型號: │先導 │2016/06/03│SET │1 │屏東縣屏東市園東街││ │ │LDTS3000 │ │ │ │ │6 號 ││ │ │機號: │ │ │ │ │ ││ │ │LD20160603 -01│ │ │ │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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