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2號
- 聲請人
- 新惠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燕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年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清晰完整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於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並已屆清償期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借據、工程合約書及催告函及收件回執等)。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枋寮鄉新龍段421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不可遮隱)
四、請提出債務人許吉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