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2號聲 請 人 新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年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清晰完整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於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並已屆清償期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借據、工程合約書及催告函及收件回執等)。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枋寮鄉新龍段421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不可遮隱) 四、請提出債務人許吉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