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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聲請人
新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年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清晰完整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於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並已屆清償期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借據、工程合約書及催告函及收件回執等)。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枋寮鄉新龍段421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不可遮隱)

四、請提出債務人許吉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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