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2號聲 請 人 新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年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清晰完整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如影本內容未能清晰可見,請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原本)。 二、按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民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請提出本件聲請抵押權所擔保工程款之工程合約書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