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聲請人
新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年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清晰完整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如影本內容未能清晰可見,請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原本)。

二、按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民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請提出本件聲請抵押權所擔保工程款之工程合約書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