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4號聲 請 人 林玉娟 相 對 人 威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天舜 相 對 人 阮安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威啟(啓)股份有限公司、阮安妮於民國108 年1 月10日,以渠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渠等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64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8 年4 月6 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威啟(啓)股份有限公司、阮安妮於108 年1 月11日,共同簽發本票1 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200 萬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上開借款經聲請人於110 年1 月29日寄發催告函向相對人請求清償欠款,並於110 年2 月1 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威啟(啓)股份有限公司、阮安妮,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4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恆春鎮 │大光│ │673 │ │0 │3 │47.77 │全部 │所有權人:│ │ │ │ │ │ │ │ │ │ │ │ │阮安妮 │ └──┴───┴────┴──┴──┴───┴─┴──┴──┴────┴───┴─────┘ ┌──────────────────────────────────────────────────────────┐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4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79 │砂尾路16之82號│大光段673地號 │鋼筋混凝土│一層158.04、二層196.00│陽台40.46 │全部│所有權人:威啟(│ │ │ │ │ │構造、三層│、三層197.95、屋頂突出│ │ │啓)股份有限公司│ │ │ │ │ │樓房 │物22.37 、屋頂突出物二│ │ │ │ │ │ │ │ │ │層23.63,總面積598.04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