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40號聲 請 人 漢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源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苗忠義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30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三、請提出相對人苗忠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四、請補正本件聲請狀當事人欄之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如本裁定之當事人欄所示之格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