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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4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40號

聲請人
漢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源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苗忠義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30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三、請提出相對人苗忠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請補正本件聲請狀當事人欄之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如本裁定之當事人欄所示之格式)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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