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40號聲 請 人 漢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源福 相 對 人 杜海容律師即苗忠義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苗忠義於民國107 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 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9 年12月31日,且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08 年2 月25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苗忠義於108 年11月29日死亡,核其合法繼承人均已依法拋棄繼承(本院108 年度司繼1670號拋棄繼承案件准予備查),嗣經本院家事法庭110 年度司繼字第1052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選任杜海容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並確定在案,惟上開欠款迄今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屏院進家協字第108 司繼1670號函、本院110 年度司繼字第1052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40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新園鄉 │新洋│ │1452-3│ │0 │0 │95.0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40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 建 物 門 牌 │ 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30 │仙隆路245之11號 │新洋段1452-3地號│加強磚造、│一層53.00、二層50.20,│屋頂突出物│全部│ │ │ │ │ │ │二層樓房 │總面積103.20 │2.9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