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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6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63號

聲請人
盧昱吉
聲請人
蘇國嘉
相對人
謝勝合

      盧昱吉

      蘇國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威啟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8 年3 月10日,與第三人賴桂香、黃淑玲、李似珍、何天瀚、何天嵐、何天舜、何天惠、阮安妮共同簽發本票一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 萬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並於108 年9 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債權額比例聲請人謝勝合、盧昱吉及蘇國嘉各3 分之1 ,債務清償日期為108 年11月10日,且有違約金之約定,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8 年12月10日因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謝勝合、盧昱吉及蘇國嘉,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惟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63號│├──┬───┬───────┬───────┬─────┬─────────────────┬──┬────────┤│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權利│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001 │86 │砂尾路33號 │大光段129地號 │鋼筋混凝土│一層499.07、二層668.80│陽台166.54│全部│所有權人:謝勝合││ │ │ │ │構造、三層│、三層647.97、屋頂突出│ │ │、盧昱吉及蘇國嘉││ │ │ │ │樓房 │物81.00、地下一層686.8│ │ │(公同共有全部)││ │ │ │ │ │9,總面積2583.73 │ │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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