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64號聲 請 人 盧昱吉 蘇國嘉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威啟股份有限公司、黃淑玲、李似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恆春鎮大光段129 、279 、280 、281 、285 、286 、287 地號,及其上同段14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係何人,即提出土地及建物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本件聲請經核,上開之不動產已分別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108 年3 月29日因信託及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予聲請人謝勝合、盧昱吉、蘇國嘉,是聲請人等即為現在之不動產所有權人,故請列「謝勝合、盧昱吉、蘇國嘉」為本件之相對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