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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9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方仕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文化創意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0 0000 0000 地號,及其上同段258 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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