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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9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方仕賢
相對人
台灣文化創意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姿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郭再添於民國106 年11月7 日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契約書,約定授信額度為新臺幣(下同)①500 萬元為限,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並於106 年11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3,36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 年11月6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於106 年11月15日以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聲請人借款①500 萬元,授信期間為①自106 年11月15日起至116 年11月15日止,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另債務人再向聲請人借款②2,300 萬元,借款期間為②自106 年11月15日起至121 年11月15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其後,第三人鍇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第三人黃見成、郭詰莨及債務人郭再添為連帶保證人,於107 年1 月26日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契約書,約定授信總額度分別為③2,447 萬元、④301萬元、⑤500 萬元為限,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並分別於107 年2 月2 日、107 年2 月27日以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聲請人借款③2,447 萬元、④2,805,666 元、③500 萬元,授信期間為③自107 年2 月2 日起至117 年2 月2 日止、④自107 年2 月2 日起至117 年2 月2 日止、⑤自107 年2 月27日起至112 年2 月27日止,上開借款③、④、⑤均約定按月平均攤付本息。詎債務人郭再添前揭欠款①、②均自110 年2 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328,620 元、②18,563,318元及利息、違約金;第三人鍇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揭借款(債務人郭再添為連帶保證人部分)③、④自109 年6 月2 日起、⑤自109 年5 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③19,246,694元、④2,206,767元、⑤2,820,163 元及利息、違約金。上開借款②(須催告通知)部分並經聲請人於110 年5 月13日寄發催告函催告債務人清償欠款,並於110 年5 月14日送達債務人,依約全部欠款視為全部到期。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0 年5 月12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台灣文化創意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惟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貸款契約、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台灣文化創意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郭再添,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台灣文化創意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10 年8 月26日具狀表示,其已於110年8 月23日與聲請人達成和解,本件聲請請求延緩執行動作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1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98號│├──┬──────────────────┬─┬──────────┬───┬─────┤│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備 考││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001 │屏東縣│東港鎮 │東新│ │971 │ │0 │8 │49.50 │全部 │ │├──┼───┼────┼──┼──┼───┼─┼──┼──┼────┼───┼─────┤│002 │屏東縣│東港鎮 │東新│ │972 │ │0 │2 │16.25 │全部 │ │├──┼───┼────┼──┼──┼───┼─┼──┼──┼────┼───┼─────┤│003 │屏東縣│東港鎮 │東新│ │973 │ │0 │1 │49.85 │全部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98號│
├──┬───┬───────┬───────┬──────┬─────────────────┬──┬────────┤
│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258   │大同路451號   │東新段971、972│鋼筋混凝土造│一層195.00、二層195.00│屋頂突出物│全部│                │
│    │      │              │地號          │、二層樓房  │,地下層110.50,總面積│8.12      │    │                │
│    │      │              │              │            │500.5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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