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4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40號
- 聲請人
- 新惠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燕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年建設有限公司、許吉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新年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許吉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