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40號聲 請 人 新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年建設有限公司、許吉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新年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許吉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