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4號聲 請 人 百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乙仙 相 對 人 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紹詮 相 對 人 利興賢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利興賢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係提出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 紙作為債權證明,然聲請狀記載之聲請事項係請求相對人部分清償新臺幣(下同)504,757 元,惟聲請本票2 紙之票面金額分別為2,078,000 元及147 萬元,均大於請求金額,尚難確認聲請人如何就上開2 紙本票向相對人請求應給付金額504,757 元。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陳明相對人尚欠金額504,757 元部分,就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分別為2,078,000 元及147 萬元)2 紙各欲請求之金額為何?如僅以其中1 紙本票為請求,則應陳明請求何紙本票為裁定,並具狀撤回另紙本票之聲請,另應提出相對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於110 年2 月4 日收受前項裁定,惟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 │本票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54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備考│ │ │ │(新 臺 幣)│ │ │ ├──┼──────┼───────┼──────┼──┤ │001 │108年8月13日│2,078,000元 │108年8月13日│ │ ├──┼──────┼───────┼──────┼──┤ │002 │109年8月31日│1,470,000元 │109年8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