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18號聲 請 人 元滋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瀚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張瀚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