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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
    元滋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18號聲 請 人 元滋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瀚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張瀚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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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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