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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彭源錡

  •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水啦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46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水啦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源錡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水啦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288,000 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9 月29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清償,尚欠本金1,196,000 元,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 條1 項第6 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足資參照。本件聲請之本票1 紙,票面之發票日僅記載為110.5. -3 月,年份及日期則空白未記載,且曆法上亦無110.5. -3 月之月份,是本件聲請之本票勘認欠缺完整之發票日期,本票無效,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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