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1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14號
- 聲請人
- 楊雅名
- 聲請人
- 永立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佳欣
- 相對人
- 品誠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六二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參佰柒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前依本院110 年度司裁全字第210 號假扣押裁定,於本院110 年度存字第626 號提存事件,提存新台幣(下同)3,700,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執全字第41號對債務人財產為假扣押。茲因本件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聲請裁定命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10 年度存字第626 號提存書、本院110 司裁全字第210 號假扣押裁定、、相對人品誠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出具之同意書正本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紙為據,並經本院調閱前揭提存、假扣押裁定、假扣押執行等相關事件卷宗查明無誤,堪信聲請人所陳為實在,則聲請人聲請裁定命返還上開擔保金,依據前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