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瑞榮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世榮
- 訴訟代理人
- 薛西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妍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凱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安誠光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綺眞
- 訴訟代理人
- 陳欣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9,0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