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號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瑞榮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世榮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王俊凱律師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安誠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綺眞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9,0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