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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楊境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瑞榮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世榮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安誠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綺眞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9,0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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