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號 上訴人即原 告即反訴被 告 安誠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綺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瑞榮昌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之本訴及反訴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705,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743 元;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067,1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