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4號

返還工程保固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林昶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4號

原告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永輝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被告
日陽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婷
被告
日日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杰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淳育律師

      陶德斌律師

      江雍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得否請求原告支付維修費,乃本件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0 年11月15日裁定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 年度建上更㈠字第5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該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2200號判決確定,有最高法院判決在卷可稽,是本院110 年11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理由已復不存在,爰依職權將上開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