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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保固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
    林昶燁
  • 法定代理人
    曾永輝、莊雅婷、莊杰龍

  • 原告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日陽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日日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4號原   告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永輝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被   告 日陽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婷 被   告 日日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杰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淳育律師 陶德斌律師 江雍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得否請求原告支付維修費,乃本件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0 年11月15日裁定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 年度建上更㈠字第5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該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2200號判決確定,有最高法院判決在卷可稽,是本院110 年11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理由已復不存在,爰依職權將上開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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