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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怡先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王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洪淑珍
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住詳卷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王新得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住詳卷

梁家豪律師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怡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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