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張平和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玉樹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傑鼎樹脂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穩聳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仁大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麗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程俊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正泰建材行
富元企業行
黃啟峰即高暉建材行
林宗泰即永昌五金行
王恆勇即龍懋五金行
李奇烈
柯秀菊
林榮發
盧清泉
董平珠
陳宗和
宋豐洲
張賴片
尤秋香
賴傳興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張平和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7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7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