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平和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傑鼎樹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穩聳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仁大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麗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法定代理人 程俊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正泰建材行 富元企業行 黃啟峰即高暉建材行 林宗泰即永昌五金行 王恆勇即龍懋五金行 李奇烈 柯秀菊 林榮發 盧清泉 董平珠 陳宗和 宋豐洲 張賴片 尤秋香 賴傳興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平和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7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7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