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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曾吉雄
  •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田天明、黃穩聳、柯麗美、程俊

  • 原告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傑鼎樹脂企業有限公司法人仁大建材有限公司法人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法人正泰建材行
  • 被告
    張平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平和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傑鼎樹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穩聳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仁大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麗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法定代理人 程俊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正泰建材行 富元企業行 黃啟峰即高暉建材行 林宗泰即永昌五金行 王恆勇即龍懋五金行 李奇烈 柯秀菊 林榮發 盧清泉 董平珠 陳宗和 宋豐洲 張賴片 尤秋香 賴傳興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平和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7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7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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