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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平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傑鼎樹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穩聳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仁大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麗美
相對人
即債權人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法定代理人
程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正泰建材行

      富元企業行

      黃啟峰即高暉建材行

      林宗泰即永昌五金行

      王恆勇即龍懋五金行

      李奇烈

      柯秀菊

      林榮發

      盧清泉

      董平珠

      陳宗和

      宋豐洲

      張賴片

      尤秋香

      賴傳興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張平和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7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7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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