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46號(109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 告 王進益(即楊登錄承受訴訟人) 楊淑晴(即楊登錄承受訴訟人) 楊培鑫(即楊登錄承受訴訟人) 王進魁(即楊登錄承受訴訟人) 楊惠珍兼楊登錄承受訴訟人及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楊森源兼楊登錄承受訴訟人 楊南献兼楊登錄承受訴訟人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丁玉雯律師 被 告 林家和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 告 欣欣皮包行即黃英華 百邑家具行即黃筱婷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簡汶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5 月25日14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 年4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爭點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