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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6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曾士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46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告
王進益(即楊登錄承受訴訟人)
原告
楊淑晴(即楊登錄承受訴訟人)
原告
楊培鑫(即楊登錄承受訴訟人)
原告
王進魁(即楊登錄承受訴訟人)
原告
楊惠珍兼楊登錄承受訴訟人及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原告
楊森源兼楊登錄承受訴訟人
原告
楊南献兼楊登錄承受訴訟人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律師
被告
林家和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告
欣欣皮包行即黃英華
被告
百邑家具行即黃筱婷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簡汶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5 月25日14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 年4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爭點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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