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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54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潘快郭欣怡曾士哲

上訴人
靜蓮寺
法定代理人
楊秀蓮
被上訴人
張益昆
被上訴人
陳良榮
被上訴人
林靜昉
被上訴人
張文琴
被上訴人
鍾嘉村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蘇禹蓁
被上訴人
陳碧鳳(即陳清音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陳昭坤(即陳清音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受 訴 訟
被上訴人
告 知 人 國王城堡渡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鍾嘉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訂民國112年7月28日下午4時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8月1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宣示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2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2年7月28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嗣因颱風來襲,112年7月28日全日經屏東縣政府公告停止上班上課,致本件無法如期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郭欣怡

                   法 官 曾士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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