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6號原 告 明靖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慧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國雄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林國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洪敏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