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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楊境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告
明靖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慧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國雄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林國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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