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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李宗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告
永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德烈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德樹、周德林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萬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併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下列訴訟資料到院:

(一)屏東縣○○鎮○○段00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其上同段000 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

(二)被告周德樹、周德林之最新戶籍謄本。

五、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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