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劉子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號

原告
和鶴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馨瑩
被告
陳政成

      陳政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政成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載明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4,583 元(計算式:(2.49+98.71 +39.21 +131.90+8.90)平方公尺×6,900 元×1/3 +53,400×1/3 =664,58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7,27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且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陳政成、陳政隆及抵押權人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請提出對抵押權人吳**之告知訴訟狀,並按受告知人及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又倘原告仍欲委任林德和為本件之訴訟代理人,請一併提出合法之委任狀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本院業已調取本件各土地之登記公務用謄本及108 年度司執字第58668 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全卷,請斟酌是否到院閱卷,併此敘明。

四、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