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1號
- 原告
- 喆灜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文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楚幀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