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6號
- 原告
- 紘達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淑琴
- 訴訟代理人
- 曾桂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陳 、吳金卉、吳金花、吳金英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9,000 元(即系爭房地拍定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提出屏東縣○○○○○段000000○000000地號及同段209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告吳陳 、吳金卉、吳金花、吳金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