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6號原 告 紘達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琴 訴訟代理人 曾桂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陳 、吳金卉、吳金花、吳金英間請求分割共有 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9,000 元(即系爭房地拍定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提出屏東縣○○○○○段000000○000000地號及同段209 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告吳陳 、吳金卉、吳金花、吳金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