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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楊境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告
紘達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琴
訴訟代理人
曾桂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陳 、吳金卉、吳金花、吳金英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9,000 元(即系爭房地拍定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提出屏東縣○○○○○段000000○000000地號及同段209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告吳陳 、吳金卉、吳金花、吳金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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